上海市市监局近日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晶硕隐形眼镜(上海)有限公司因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被罚款57万元并责令停止发布。
经查,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发布的医疗器械视频广告中含有广告代言人作推荐和证明。经核实,当事人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的广告费用为人民币570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禁止性内容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本案系接上级交办,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行为立案调查。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该局调查并如实提供材料,及时删除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及《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所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7万元。
以下是晶硕隐形公司处罚书:
以下是KOL处罚书:
沪市监静处〔2023〕062023000570 号
经查,当事人(胡某)作为广告代言人,用自己的名义和形象在医疗器械视频广告中作推荐和证明。经核实,当事人代言涉案广告违法所得为人民币 42975 元,发布涉案视频广告的广告费用为人民币 73500 元。
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和形象为医疗器械产品作推荐和证明的行为;当事人明知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仍发布涉案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万贰仟玖佰柒拾伍圆整; 二、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玖佰柒拾伍圆整。当事人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禁止性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 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柒万叁仟伍佰圆整; 二、罚款人民币柒万叁仟伍佰圆整。综上,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万贰仟玖佰柒拾伍圆整; 二、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柒万叁仟伍佰圆整; 三、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肆佰柒拾伍圆整。
素材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