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3日,辽宁省锦州市医保局发布《关于应用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医用耗材带量采购货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将在2023年12月1日起应用医保基金与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直接结算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品种货款。
#01 60日回款
开始时间:2023年12月1日
应用医保基金与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直接结算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品种货款。并于12月1日开始上传相应发票单据,货款结算时间为企业交货医疗机构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在上传相应发票单据前的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品种货款由医疗机构自行与企业结算。
锦州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需对每批次带量采购品种按不低于中选产品统筹地区医疗机构年度协议采量总采购金额的50%进行测算、申请周转金,并在采购结果执行前申请到位。为确保周转金安全有效使用,医保中心、企业均须设立专用中选医用耗材结算账户,以避免出现账目混乱,影响结算效率。
医保中心开立的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接收医保基金划拨的中选医用耗材采购周转金并对企业中选医用耗材进行结算及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款的回收,采购周期结束后,将回收的周转金返回至医保基金。
企业开立的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接收医保中心划拨的周转金、接收医疗机构回款、返还周转金;已开通锦州地区药品专用结算账号的企业无需另外开户。
根据生产(配送)企业结算专户中的医疗机构回款情况,每月生成医疗机构回款归集账单,医保中心确认后,通知银行和企业办理回款归集。银行和企业收到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专户中医疗机构回款划拨回医保中心专用采购结算账户。
每月定期生成医疗机构中选医用耗材结算对账单,各级医疗机构应在对账单生成的60日内将中选医用耗材货款支付至生产(配送)企业采购结算专户。
同时,医保中心要督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时返还预付金,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预付金的回款情况进行监管。未按时返还预付金的医疗机构,将从次月结算款中扣除。
#02 全国采购结算系统逐渐升级
随着全国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的搭建和完善,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等工作正呈现一体化趋势,区域性、全国性联盟采购机制逐步建立。
2020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
2021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中明确提到,强化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统一指导,规范地方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形成国家、省级、跨地区联盟采购相互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建立以医保支付为基础,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的省级集中采购平台。
推进并规范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完善与集中带量采购相配套的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推动集中带量采购成为公立医疗机构医药采购的主导模式,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与集中带量采购。
据湖北省医药行业协会统计,公立医疗机构药械回款账期最长达960天,欠款金额最高达8600万元。2019年青海省药械流通企业回款期平均为239天,个别甚至超过5年。
通过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货款的方式,可保证械企的资金周转。
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医用耗材带量采购货款是一种医保改革的举措。在过去的几年中,一些地方开始探索取消医院回款权,实行医保基金与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直接结算的试点。
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城市还可以试点医保直接结算。这一政策的目的是深化医改,促进医保、医疗、医药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降低耗材流通成本,同时也解决了械企回款难的问题。
2023年8月,湖南医保局、财政厅、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医保基金直接结算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医药货款的通知》,其中提到:全省各级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采购的国家、省际联盟、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中选产品货款,均应纳入医保基金直接结算范围。
2023年10月1日起,湖南全省范围内实施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的货款,开始由医保基金直接结算。
据山东省2022年6月统计,药品货款直接结算范围覆盖全省2622家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实现了对集采药品的直接结算。同时,德州等8市在221家医疗机构实现了对集采耗材的直接结算。货款结算周期由原来的平均8-12个月缩减至平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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