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9月19日),工信部、发改委 国资委三部门发布《关于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项目,招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同类型产品的,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需符合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内装备及主要参数。
对于已投保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
《意见》明确——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仅需提交首台(套)相关证明材料,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应用业绩等要求。
评标办法应当有利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不得在市场占有率、应用业绩等方面设置歧视性评审标准。
评标办法应明确重大技术装备不得在境外远程操控,在中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
对于不符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应否决其投标。
评标办法应落实支持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创新、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等要求,将技术创新、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售后服务、后续供应、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的履约能力等纳入评审指标范畴。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国内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知识产权、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装备产品,包括前三台(套)或批(次)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
近年来,国家为了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推广应用,发布了多项支持政策。
早在2018年4月,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等8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其中就已经明确提出:
在首台套产品投标时,招标单位不得提出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套用特定产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
对于已投保的首台套产品,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
对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首台套投标的行为,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等规定从严查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工信部在2014年公开征集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意见,并于2015年-2019年连续发布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在2019年版的指导目录中,与医疗有关的装备包括:医用成像设备、体外诊断设备、治疗设备、医疗康复装备、其他医疗器械以及医疗专用装备关键零部件。
自2018年以来,联影、迈瑞、安科、奥泰、贝斯达、鑫高益、海鹰、天智航等多家国产医疗设备厂商共计45款产品已受益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