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的医疗设备2年为何相差300多万?西安一医院招标被质疑“有猫腻”
来源: 医疗器械创新网 2023年04月11日 16:22

华商报消息,华商报大风新闻消息,国家对医院医疗设施设备招标有着严格规定,但在西安市胸科医院2021年与2022年两次招标采购胃肠镜中,同医院、同品牌、同型号两次招标价格相差了305.9万。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调查中发现,2021年“西安市胸科医院胃肠镜等设备一批采购国际招标采购”项目中,不仅中标价格高,且还出现中标企业与参与投标的另一家公司有股东信息吻合。

爆料人质疑,这起招投标“有猫腻”

2022年5月初,有知情人士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反映称,在2021年“西安市胸科医院胃肠镜等设备一批采购国际招标采购”项目中,疑似存在程序违规及高价中标等行为,中标价格比同产品其他医院价格高数百万,感觉其中“有猫腻”。

2022年5月15日,爆料人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讲述了事件经过。

据爆料人介绍,2021年9月26日,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机构”)受西安市胸科医院委托,在网站发布《西安市胸科医院胃肠镜等设备一批采购国际招标公开招标公告》,招标编号:0617-214124HZ2329,项目名称为:西安市胸科医院胃肠镜等设备一批采购国际招标。

其中对投标人资格明确要求,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国际招标”等。因为是采用国际招标方式,所以这些条件限定将很多企业排除在外。

据他介绍,2021年10月27日《关于西安市胸科医院胃肠镜等设备一批采购国际招标的采购结果公告》出来,看到该招标项目产品奥林巴斯医疗株式会社“EU-ME2PREMIERPLUS”超声内镜系列中标金额742.5万元之后,业内很多人感觉很吃惊,因为该价格不仅仅是高,而且是高得离谱。

根据业内之间透露,当时参与的三家公司中,有一家参与投标企业根本就不符合“国际招标”的资格。

三家参与投标企业仅公示了中标公司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对爆料人反映的问题展开调查,进展异常艰难。

与其他招投标公示相比,2021年10月27日陕西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关于西安市胸科医院胃肠镜等设备一批采购国际招标的采购结果公告》中,仅公布了供应商名称:西安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金额742.5万元。当日参与投标的其他另外两家,参与投标报价及企业信息并未对外公布。

相同型号产品何以价格相差一倍多?

那么,该中标产品的价格是否如爆料人所称高得离谱呢?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通过网上公开的其他医院中标信息,对西安市胸科医院奥林巴斯医疗株式会社“EU-ME2PREMIERPLUS”超声内镜系列742.5万元中标价格进行比对。

经过网络查询获悉,2020年6月22日,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奥林巴斯医疗株式会社“EU-ME2PREMIERPLUS”一系列的中标价格为280万。

2020年7月14日,《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采购超声内镜系统结果公告》中,奥林巴斯医疗株式会社“EU-ME2PREMIERPLUS”中标价格为329万。

招标机构:招标是按照程序与流程进行的

这件事与媒体没有关系

为何同一款产品经过招标之后价格会有如此大的差异呢?

去年5月27日上午9时30分,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来到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前台工作人员经过联系后,一位办公室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此标段招标也是按照程序与流程进行的,而且在公示期间并没有接到有关投诉。

她称,这件事与媒体没有任何关系,即使有问题也是上级主管部门来查。

西安胸科医院:产品配置和附件数量不同

因此价格存在差异

去年5月27日下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来到西安市胸科医院,该院外联部负责人让记者留下采访问题。

三天后,西安市胸科医院就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提出的相关问题给出了回应。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询问,招标前该院对参与投标企业资格和品牌是否进行了审核?当时有几家企业参与此次投标,这几家是否都具备投标资格?

该院回复称,根据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根据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

同时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取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第二十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

本次招标按上述管理办法,招标工作开展前组织专家组进行了参数论证、进口论证和进口产品审核前公示,并经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后,采用国际招标形式进行,国内产品可以参加投标。

本次国际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在项目开标后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国际招标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可以进入两家或一家开标。

记者进一步问,招标前有无向社会询价?中标单位——西安福××公司所代理的奥林巴斯医疗株式会社“EU-ME2PREMIERPLUS”超声内镜系列中标价格,为何比其他医院同款产品中标价高数百万元?

西安市胸科医院回复称,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人可根据自身开展业务范围及临床需求,对所购买产品的配置和各种辅助配件的规格和数量提出要求,因产品配置和附件数量不同,因此价格存在差异。

经过前期调研及与其他医院同类项目比对,该院此次采购的胃肠镜设备配置高于其他医院,且价格较低,不存在比其他医院同款产品高出几百万的情况。

同时,本次招标项目于2021年9月26日在国家相关部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10月27日在相同媒体发布了中标公告。招标过程合规、合法并接受相关监督部门监管,在规定的质疑、投诉期内未受到任何相关质疑、投诉。

事件进展

第二年再次招标价格相差305.9万

专家比对:六项配套产品价格差这么多让人费解

2022年10月,西安市胸科医院又一次采购招标让问题进一步显现。

中国政府采购网2022年11月21日公布的《西安市胸科医院超声内镜系统等一批设备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显示,该项目编号:SCZD2022-ZB-2371-001项目名称:超声内镜系统等一批设备采购项目,中标价格为:436.6万元。记者进一步查询,根据中标企业的《供货合同》显示,该批中标价格436.6万元的产品,正是奥林巴斯医疗株式会社“EU-ME2 PRE-MIERPLUS”超声内镜系列。

同品牌、同型号、都是西安市胸科医院,2021年与2022年两次公开招标价格竟然相差305.9万。

3月22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将2021年中标企业西安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标分项标价表》(中标价742.5万元)及2022年中标企业陕西怡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货合同》(中标价436.6万元),邀请了招投标界医疗器械方面的专家进行价格比对。

同样都是中标西安市胸科医院的奥林巴斯医疗株式会社“EU-ME2PREMIERPLUS”设备,两次公开招标价格相差305.9万所对应的产品种类是否一样呢?价格差的项目费用是否合理呢?

专家比对后表示,2021年中标企业西安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标分项标价表》共有17个项目,2022年中标企业陕西怡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货合同》共有11个项目,但多出的6个配套产品价格相差300多万,这个结果确实让人费解。

他举例称,2021年中标企业西安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标分项标价表》中高清电子结肠镜51.3万元/个,该款同型号产品在其他医院中标价也就是39万元/个,价格相差12.3万元;治疗型电子结肠镜53.5万元/个,该款同型号产品在其他医院中标价也就是46.8万元/个,价格相差6.7万元;同样,还有治疗型电子支气管镜42.5万元,该款同型号产品在其他医院中标价也就是38.7万元/个,价格相差3.8万元。

综上对比,2021年中标企业西安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标分项标价表》17个项目,除了一个项目报价比其他医院中标价格略低外,其他16个项目价格均高于其他医院中标价。

疑云重重

三家投标企业中两家股东信息蹊跷吻合,另一家无法查询

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持续跟进调查,并在今年2月有了进一步突破,掌握了一份2021年西安市胸科医院胃肠镜等设备一批采购国际招标公开招标的《开标记录》(国际招标),并辗转找到了当时参与专家,对这份《开标记录》(国际招标)真伪给予认定。

这份《开标记录》(国际招标)显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或者财政预算金额为人民币743万元。2021年10月19日开标现场共有三家企业参与。

第一名是西安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也是本次投标最终中标企业,投标报价为742.9万元,供货品牌为奥林巴斯医疗株式会社;

第二名是西安市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为742.75万元,供货品牌为上海成运;

第三名是西安市康××生物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为742.9万元,供货品牌为美国通用电气。

其中第一名西安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最后中标,中标价格为742.5万元。

据当时现场参与评标的专家讲,同一标段,参与投标企业投标价格紧贴着最高投标限价或者财政预算金额现象很少见。同时,出现两家企业投标价格一致的情况,也是几十年投标现场没有见到的。

记者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标段中标企业——西安市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信息为:西安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人股东)。

再查西安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信息,有一名自然人股东名为罗某申。

记者接着查本次招标第二名企业——西安市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一名自然人股东名为也是罗某申。同样的“罗某申”,仅仅是巧合?

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却查不到本次招标第三名企业——西安市康××生物有限公司的信息。

对此,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处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表示,出现企业查无信息的情况,存在两种可能,一是该企业信息已经注销;二是该企业就不存在。

今年3月8日,华商报就此事相关问题致函西安市财政局,但该局对此尚未回应。

律师说法若串通投标将涉嫌违法犯罪

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马聪表示,为了防止串通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此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针对西安市胸科医院2021年招标中,两家投标企业存在疑似相同股东,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如果该股东对于该两家企业具有控股或实际控制或者其实际出资额或表决权对于两家企业的决定能够有重大影响,则上述两家企业极容易形成串标,影响公平竞争。同时,参与投标企业不得少于三家。如果能够确定第三家企业实际并不存在或该企业已经注销,则本次投标亦应确定无效。

他表示,对于认定属于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且对串通投标的单位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中专门有一个罪名“串通投标罪”,针对的就是串通投标犯罪。如果招投人与投标人串通一气的,亦属于串通投标。

那么,结合爆料人反映及记者调查,西安市胸科医院这两起蹊跷招标是否藏猫腻,还有待职能部门做出权威结论。 


本文著作权属原创者所有,不代表本站立场。我们转载此文出于传播更多资讯之目的,如涉著作权事宜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