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广州市纪委监委网站发布《中共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党组关于巡察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
通报内容显示,广州市医保局因“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试点工作推进不力问题”被要求整改。
通报要求对直接结算试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分析:开展调研座谈,详细听取各方诉求与建议,反复进行流程设计与推演,探索并细化直接结算实施路径;广泛征求意见,及时调整工作思路;
据观察,纪委监委对于企业回款问题表态并不多见。在带量采购参与之下,医院、企业、医保之间的三角债正在受到多部门重视。
部分地区要求,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支付产品货款的医疗机构,按照政策规定给予预警,预警后5个工作日内仍不回款的,暂缓拨付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费用。
2021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要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加强大型企业应付账款管理,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逾期占用、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在强监督下,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方式的推进速度逐步加快。
据观察,医院欠款超过一年的情况不在少数,个别企业甚至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国家层面高度关注回款问题。2020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
2021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其中也提出“推进并规范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
去年2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深化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改革进展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谈到,医药行业特别是耗材领域,货款的积压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药品半年以上、耗材一年以上未回款的占很大比例。会上提出,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确保回款。
具体到落实上,直接结算在各地的推进程度不一,预付金制度成为解决回款问题的折中办法。
医保经办机构会在采购周期执行前会把一定比例的资金拨付给医疗机构,设立专项款,专门用于带量采购支付货款。
近期陆续宣布脊柱国采执行时间的广东、江苏、吉林、云南等省,都在相关文件中提出,要推进预付制度。多省明确,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确保回款。
例如,广东省医保局在2月17日发布的《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各地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基础上,建立预付机制。医疗机构按要求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货款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预付金制度虽然一定程度上能够提升回款效率,但相比直接结算,效果上似乎仍差强人意。某市医保局采购相关负责人曾表示,直接结算会更快捷。
在带量采购中,一家企业要面向多家医院,医保直接结算能够统一将所有医院的货款一起打给配送企业,而不需要向每一家医院去对接。
可见,医保直接结算仍然是解决回款问题的最佳手段。
在国家层面的鼓励下,全国多省份都开展了直接结算试点工作,部分地区还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覆盖范围。
去年9月,陕西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采购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药品、医用耗材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
同月,安徽省阜阳市药品耗材货款结算监管信息平台投入使用,直接结算试点工作进入线上结算阶段,这也是安徽省首个运行的药品耗材货款结算监管信息平台。据悉,2021年7月,阜阳市医保局在直接结算试点工作基础上,将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市。试点以来,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的实际回款周期保持在30天左右。
去年12月,福建省医保局、福建省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医疗保障药械货款统一结算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指出,各统筹区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和药械货款结算经办机构或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托省级医保信息平台开展药械货款结算相关业务。
结算部门代医疗机构向药械配送(供应)企业结算药械货款,相关费用从医保结算款中扣除,剩余部分由结算部门支付给医疗机构,应付医保结算款不足以抵扣已代付药械货款的,不足部分向医疗机构收回。
结算部门于每月15日前通过支付系统向供应企业支付统筹区内医疗机构的药械货款。
山东省则提出,要建立全省统一的药械结算监管平台,完成带量采购药品耗材医保基金直接结算、非带量采购药品耗材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自行结算在线监测功能开发。2025年全面推行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
去年10月,山东省医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集中采购监管工作的通知》,其中进一步指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集中带量采购医药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坚决杜绝拖欠医药企业货款行为。各地要尽快实现未开展集采药品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清零目标。
从结果来看,在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政策推行之下,回款周期正在明显缩短,回款顽疾也将逐渐松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