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疫措施调整优化,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的工作部署,现对《器审中心关于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有关事宜的通告》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提交补正资料的时间
(一)2023年2月20日前发出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单的项目,补正资料期限延长一年。
(二)2023年2月20日(含2月20日)后发出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单的项目,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规定,补正资料提交时限恢复为一年。
二、其他事宜
除本说明第一项上述内容外,《通告》中其他内容废止。
以上内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