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
8月17日上午,国家卫健委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指导意见》有关情况。
图片来源:中国网
国家卫健委:我国每千人口拥有
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为2.03个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监察专员杜希学介绍:2019年以来,卫生健康委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履行牵头职责,会同各级各部门扎实有序开展托育服务工作。
一是政策法规体系逐步构建。
二是标准规范体系有序完善。
三是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不断扩大。
截至2021年底,每千人口托位数为2.03个,与“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的4.5个目标还有不小的差距。《指导意见》从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提升托育服务质量等方面都明确了具体措施。相关部门将全力推进托育服务建设,呵护好0-3岁婴幼儿这个最柔软的群体。
婴幼儿无人照料是阻碍生育首要因素
“婴幼儿无人照料是阻碍生育的首要因素。城市中大概有1/3的家庭有托育的需求,但现实中我们供给还是不足的,特别是普惠性的服务供给确实是个短板。”8月17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郝福庆表示。
8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其中再提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将围绕五个关键词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郝福庆表示,《指导意见》重点围绕五个关键词下功夫,即“基本、普惠、投资、收费、减负”。
基本,就是强化基本公共服务。《指导意见》提出拓展社区托育服务功能,完善婴幼儿照护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突出对幼有所育的基本民生保障。
普惠,就是着力增加普惠性服务。发展公办托育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来投资,支持用人单位举办,建设社区服务网点,探索家庭托育模式,有条件的幼儿园也可以向下延伸,招收2-3岁的婴幼儿。通过以上多种渠道,鼓励多方参与,有效扩大普惠性的托育服务供给。
投资,就是加大投资支持力度。拓宽托育建设项目的申报范围,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性项目给予适当支持。通过中央投资的支持引导,带动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加大投资力度,共同加强托育服务行业的能力建设。
收费,就是规范各类服务收费。明确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制订,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的监管,合理确定托育服务的价格。
减负,就是减轻机构经营负担。除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以外,托育机构的水电气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各地也要出台支持托育机构发展的一揽子政策,同时在一些特殊时期,建立托育机构关停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落实疫情期间的纾困政策。
发布会上,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监察专员杜希学坦言,我国现代托育服务体系毕竟是从无到有,起步较晚,这两年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截至2021年底,每千人口托位数是2.03个,距离“十四五”期末要达到4.5个目标还有不小的差距,与人民群众的期盼也有一定距离。
《指导意见》从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提升托育服务质量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具体措施。各地和相关部门围绕既定目标,将同向发力,共同加快推进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步伐,为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做出应有的努力。
国家医保局: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8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8月17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对这一制度安排进行解读。
刘娟表示,随着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全完善,目前全体妇女生育医疗费用都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予以保障,也都可以由基金按规定来支付待遇。总体上来看,现行的制度安排有力支持了生育政策的实施。按照国家的规定,生育保险依法覆盖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单位从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项待遇。近年来,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持续增长,覆盖面也进一步在扩大。2021年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了2.4亿人,是2012年的1.5倍。未就业和灵活就业妇女的生育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报销。
刘娟指出,前述《指导意见》的安排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健全完善制度。随着新业态、新经济的发展,各方都很关注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因为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固定的用人单位,不在生育保险法定覆盖范围,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利于健全完善制度,也体现了政策的包容性。
二是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权益。灵活就业人员中女性大多处于生育年龄段,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生育津贴,有利于加强生育的相关保障。
三是促进灵活就业人员中女性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就业不稳定,生育期间收入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将其纳入保障范围,有利于缓解其生育的后顾之忧。此外,地方也进行了一定的实践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的保障范围,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生育津贴,实践效果良好。《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探索的方向。
住建部:全国已开工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可解决700万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
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副司长潘伟介绍:解决青年人、新市民的住房问题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提高城市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青年人是生育的主体,解决青年人的住房问题,有利于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促进安居乐业。
一年来,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各地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等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无房新市民和青年人供应,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注重职住平衡。
近两年,全国已开工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256万套(间),能够解决700万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十四五”期间计划建设筹集870万套(间),能够帮助2600多万新市民、青年人改善居住条件。
17部门发文完善促生育相关措施,加大多子女家庭公租房支持力度
8月16日,国家卫健委、住建部等17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后简称《意见》),明确要强化住房等支持措施,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体系和购房住房倾斜政策两方面。
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支持政策方面,《意见》主要关注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并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公租房保障对促进积极生育的支持措施,如在户型选择、轮候和配租规则、调换政策等方面适当向子女较多家庭倾斜。
广东省城规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表示,租金低、户型小是公租房的特点,其主要的配置考核要求是家庭收入是否低于城镇家庭可支配收入。
此次政策突破了相关规定,一方面将家庭人数及构成作为考核指标,另一方面将稍大户型公租房优先配置给多子女家庭,发挥公租房低租金等优势,降低居住成本,提高居民在生育、养育和教育方面的支出。
在购房和租房方面,《意见》要求购房租房政策要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利用好公积金这一政策工具,在公积金缴存城市的无房且租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房时,有条件的城市可适当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等支持政策。
在市场化租房方面,《意见》明确要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多渠道增加长租房供应,推进租购权利均等。
李宇嘉认为,精准实施多子女家庭的购房租房倾斜政策,意在构建针对多子女家庭多层次租赁和租购联动的供应体系,以降低住房消费成本,确保租房也可以实现子女就近入学和接受公办教育的需求。
《意见》提出,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此前各地已有相关政策推出,内容广泛,包括为多子女家庭增加一个购房名额,定向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多子女家庭购买新房优先摇号,缩短或取消多子女家庭换房限售年限、发放购房补贴等。
杭州、成都、厦门、东莞、武汉、无锡等多个城市都提出多子女家庭可增加一个购房名额;广州、宁波、无锡、扬州、宿迁、唐山、邵阳、温州等地提高多子女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杭州三孩家庭购买新房摇号时,参照无房家庭优先摇号;景德镇为多子女家庭提供购房补贴等。
中指研究院指数事业部分析师孟新增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未来各地为进一步为支持多子女家庭住房需求,在发放购房补贴、降低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住房面积选择和租金优惠方面或加大支持力度。
某职场妈妈向记者表示,受子女养育难度、学区房压力等因素影响,其暂无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打算。由于其家庭已在北京购房,但换房经济压力大,《意见》推出对其影响暂时有限。
“期待未来在降低二孩家庭二套房首付比例,降低甚至逐步取消住房和学区之间的关联方面有更多政策推出。”上述职场妈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