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发文:医院不回款,扣减预付金
来源: 赛柏蓝器械 2021年12月27日 17:04

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带来的最直接影响是虚高价格的下降。但在降价之余,也需要用更规范的制度、明确的奖惩措施,保障集采工作的有序开展,实现医、患、企多方共赢。

不按时回款,扣减10%预付金 

今日(12月24日),宁夏医保局发布《自治区组织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方案》。
医保局发文:医院不回款,扣减预付金

《方案》指出,探索完善集采政策,逐步扩大覆盖范围,促进医用耗材价格回归合理水平,减轻患者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引导医疗机构规范使用。要及时落实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序开展我区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在企业比较关心的回款方面,要求医疗机构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基础上开展结算,建立集中带量采购预付机制,合同签订后,医保基金按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产品采购款的周转金,降低中选企业交易成本。按照医疗机构采购进度,从医疗机构申请拨付的医疗费用中按月冲抵预付金,在一个采购年度内全部收回。 

此外还特别提出,要完善惩戒工作机制。医保部门对未按集中带量采购要求完成约定采购量、不按规定时间回款的医疗机构,在其下一年度预付金相应扣减10%,并通报至自治区、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今年6月,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在集采覆盖品种、企业、医疗机构范围,约定采购量、竞价和中选规则,质量、供应配送、中选产品优先使用、回款保证等方面做出规定。 

《意见》指出,重点将部分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市场竞争较充分、同质化水平较高的高值医用耗材纳入采购范围,并根据市场销售情况、临床使用需求以及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入围标准。

多地发文,保证供应、回款 

据观察,数月来,多省陆续印发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方案整体内容与国家医保局发布的指导意见大致相似,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也有相应调整。

例如,宁夏医保局在保证回款、采购量方面明确了具体的惩戒机制,医保部门对未按集中带量采购要求完成约定采购量、不按规定时间回款的医疗机构,在其下一年度预付金相应扣减10%。

河北省医保局在国家医保局提出的医保基金预付比例不低于30%的基础上,将预付比例调整为50%,进一步减轻医疗机构支付货款负担。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支付产品货款的医疗机构,按照政策规定给予预警,预警后5个工作日内仍不回款的,暂缓拨付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费用,保证按时支付企业货款,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此外,还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机构激励机制,完成约定采购量且考核合格的,按不高于结余测算基数50%的比例返还定点医疗机构。其中60%-70%用于医务人员的薪酬发放,30%-40%用于医疗机构发展,从制度上鼓励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产品,杜绝带金销售。

陕西省医保局也规定,对因集中带量采购节约的医保资金,原则上可按不高于结余资金50%的比例返还完成约定采购量且考核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

青海医保局特别指出,中选生产企业可自行配送也可自主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高的流通企业进行配送(不超过3家),确保全省尤其是边远地区的供应。

要加强配送和验收管理,配送企业要根据医疗机构下达的采购订单,及时配送医用耗材,不能按照订单需求及时配送,或连续6个月配送率未达到95%的,取消该企业在我省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的配送资格。

明确实行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其中,带量采购的医用耗材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由医保经办服务机构直接与配送企业结算,挂网采购的医用耗材由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进行货款结算。

总体来看,医保基金预付机制、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医保基金结余留用、配送管理、供应保证等诸多引起广泛关注的举措,在各省集采方案中多有不同程度的细化和完善。带量采购在制度保障下将更趋规范,实现多方共赢。
本文著作权属原创者所有,不代表本站立场。我们转载此文出于传播更多资讯之目的,如涉著作权事宜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