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8日,广西医保局公开征求《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医用耗材产品(含检测试剂)挂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时间截止至2021年12月12日。据意见稿,挂网范围为获得药监部门注册批准、临床所需的医用耗材(含检测试剂),其中医用耗材按国家医保编码进行管理。挂网产品需有五个省级挂网价/省级招标价,带量采购产品以中选广西价挂网;其他耗材则以不高于其他五个省级挂网最低价挂网,如无则取国内最低价。至此,广西已明确今后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挂网体系,还将逐步推进实现所有医用耗材在国家平台挂网。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医用耗材产品(含检测试剂)挂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广西集团有限公司,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按照国家医保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医用耗材采购行为,降低医用耗材虚高价格,创新平台服务方式,现将医用耗材产品挂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挂网范围
获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批准,医疗机构临床所需的医用耗材。医用耗材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管理,挂网医用耗材(含检测试剂,下同)申报主体以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编码申报企业为准,挂网产品需有五个省级挂网价格或省级招标价格。
存在以下情形的医用耗材不得挂网:
1.截止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因质量等问题被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检出现质量检验不合格的医用耗材;
2.按照现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不得挂网的医用耗材;
3.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得参与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医用耗材;
4.国家或自治区医保局认定的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医用耗材。
二、价格管理
(一)国家、广西(含省际联盟)组织带量采购的医用耗材(含检测试剂),以中选广西价格挂网;
(二)其他医用耗材的挂网价格由企业承诺,按不高于该企业产品其他五个省级挂网最低价挂网;挂网后,医疗机构按不高于挂网价格进行议价采购。不能提供其他五省最低挂挂网价格的其他医用耗材,由企业承诺,按不高于该企业产品国内最低价挂网。
(三)企业在外省省级挂网价低于在我区挂网价的,应于30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
三、创新医用耗材的采购
临床急需高值医用耗材原则上由区内三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申请;低值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原则上由区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实行备案采购。
申报企业应填报截至价格申报之日的外省最低集中采购挂网价或中标价(若无外省集中采购挂网价或中标价的可不提供)。
四、挂网平台
逐步推进实现所有医用耗材在国家医保局部署的全国医保信息平台(广西)挂网。在未实现之前,国家、广西(含省际联盟)组织带量采购的医用耗材,在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挂网;其他医用耗材,在广西药械集中采购网挂网。
五、工作要求
(一)全区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用耗材挂网采购,通过平台网上采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与。
(二)企业要履行承诺,做到诚信经营,如实填报,积极响应。出现在申报、采购和配送各环节弄虚作假或违法违规的,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三)认真做好资质材料审核、公示工作,并及时受理和处理企业申投诉,定期开展议价、采购情况统计分析,收集、汇总、反馈信用评价制度相关信息。
(四)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医用耗材采购供应情况的日常监测,强化监督指导。充分发挥集中带量采购在深化医疗服务供给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对条件成熟的医用耗材品种开展带量采购。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