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司法机关亮剑!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最高判无期徒刑!
来源: 市场监管总局/中国人大网 2020年02月18日 08:43
四部门联合出台意见,制售假冒伪劣医疗器械最高可判无期


作为抗击新冠肺炎的重要装备,口罩防护服等防护类医疗器械一度紧缺,医械企业纷纷加班加点。为了支援战“疫”,3000余家企业更是“硬核”跨界做口罩。而就在业内业外齐心协力抗击疫情的同时,市面上也出现了一批“发疫难财”的不法分子。


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出台意见,向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亮剑。


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中(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执行现有法律法规,统一执法标准、程序、依据,加大对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执法司法力度



其中,《通知》明确提出要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潘自强分析指出,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问题口罩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根据《意见》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外,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将过期口罩重新包装再高价对外销售的行为,尽管未以医用口罩对外销售,但销售额满五万元,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严厉打击医疗器械制假售假,防疫期间市场监管总局立案320多件


事实上,就在前不久联盟刚刚报道了疫情发生之后市场监管总局对于打击非法制假售假伪劣医疗防护产品进行的一系列工作。


其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杨红灿就表示,在疫情发生之后,市场监管总局已经对市场上生产、销售医疗器械的10万多个经营厂家进行了检查,立案查处高达320多件,破获了大批如江苏常熟查处制售假冒日本YOSHIDA口罩案以及浙江义乌邵某某、毛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见附文)等生产销售假冒医疗防护用品的重大违法案件。


不仅如此,国家市场总局对于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未按规定取得许可和备案擅自生产销售口罩、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6类违法行为的工作也在不断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四部门联合发布的《通知》中,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于哄抬物价犯罪的处罚也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合规合法永远是主旋律,特殊时期更要守住底线


目前,我国正处在防疫抗疫的关键时期。在这种特殊时期,国家对于医疗器械行业的监管严上加严。


就在2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中更是明确,对口罩等防护用品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顶格处罚


换句话说,一旦违规违法,将接受到的会是最高程度的处罚!


与此同时,在全民同心抗疫期间,因个人私利制假售假医疗器械不仅是触碰法律红线,更是将同胞生命置于危险之中。


总而言之:最高司法机关已亮剑,医械人切莫踩雷守住底线!


附:





江苏常熟查处制售假冒日本YOSHIDA口罩案


1月29日上午,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多个微信群内有微商销售全日文标注口罩。常熟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对企业突击检查,现场发现3名员工正在生产涉案口罩,库存假冒YOSHIBA医用口罩外包装6.72万只,还有大量涉案物品。经初步查实,张某仅销售给一个微商的假冒口罩金额就达20万元。


就在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对张某销往上海市、浙江省(杭州、宁波、温州等地)和本省南京、南通、扬州、泰州和苏州等地的54个销售对象112笔销售记录进行梳理后,发现了其余16个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当事人,扣押涉嫌假冒口罩28903只,抽样检测10批次;核实销售假冒口罩62万只,案值近60万元。


不仅如此,在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对涉案当事人之一周某调查时发现,周某从另一涉案当事人钱某处购进的假冒口罩数量与其实际销售数量不符。后周某供认其从苏州市高新区一处仓库购买与张某制售口罩同款产品77箱(每箱1000只)的事实。


1月31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涉案当事人张某调查中获悉,位于常福街道的某企业仓库也在销售同类“YOSHIDA”口罩。该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突击检查,在该仓库内发现大量“YOSHIDA”“DOCTOR MASK”“FACE MASK”“救救”等日英文标注口罩。经现场清点,当事人库存口罩899箱151.3万只。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当场将上述口罩扣押。


经查,该仓库承租人董某2019年11月从湖北仙桃购入上述口罩,伪造“常熟市虞山镇祥虎劳保口罩厂”名称后加价对外销售,销售额近140万元。


2月1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将董某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将继续追查产品销售去向。


浙江义乌邵某某、毛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


1月25日晚,义乌市公安局经群众举报及舆情监控,在义乌市江北下朱查获涉嫌销售劣质仿冒“3M”防护口罩的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等人,1月27日对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等人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邵某某系外贸从业人员,得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市场急需口罩,便至义乌寻找货源转手卖出以赚取差价。


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先后两次从田某某(另案处理)处购置劣质仿冒“3M”口罩共计2万个,并将上述口罩销售给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销售金额达十八万余元。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通过微信又将该批口罩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二十万余元。


义乌市公安局于1月30日将该案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同日对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目前,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正引导公安机关对邵某某、毛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完善证据,将于近日对该案进行审查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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