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进价0.6元,售价1元,涉嫌哄抬价格
来源: 赛柏蓝器械 2020年02月13日 09:23

这个......


口罩卖1元,被罚4万


近日,根据洪湖市官方公众号“今日洪湖”消息,2月5日,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洪湖市华康大药房涉嫌哄抬口罩价格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洪湖市华康大药房销售一次性口罩38000个,购进价格0.6元/只,销售价格1元/只。


购销差价额高过《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鄂市监竞争[2020]3号)文件规定的15%标准,涉嫌哄抬价格。


目前,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案调查终结,没收违法所得14210元,罚款人民币42630元。


 根据湖北省市监局消息,对于如何认定“哄抬价格”,自 2020 年 1 月 22 日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 


一是以 2020 年 1 月 21 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 在 1 月 22 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


二是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 1 月 21 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


三是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 15%的。


这些行为,属于哄抬价格


2月1日,国家市监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根据《指导意见》,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二)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生产环节、批发环节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出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为防疫需要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计划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对于零售领域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发放提醒告诫书等形式,统一向经营者告诫不得非法囤积的,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可以不再进行告诫,直接认定具有囤积行为的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这些也属于哄抬价格


根据《指导意见》,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

 

(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三)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四)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经营者有本条第(三)项情形,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立即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本条第(四)项“大幅度提高”,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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